山东中医药大学
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本科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与培养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函〔2021〕18号)文件要求,学校2021年继续开展全日制普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招生工作,结合学校社会用人需求、学生个人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1.仅招收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当年普通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其他人员不得报考。
2.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二、招生报名
1.报名时间:6月25日起至7月3日16:00。
2.报名办法及流程:考生网上报名,考生将以下报名材料发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用邮箱(邮箱号:sdutcmzb@126.com)。
①《山东中医药大学2021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表》须由“招生简章”下载填写,本人签字。报名表提交后,报名信息不得修改;
②在校学习成绩单;
③考生免冠电子照片1张。照片相关要求:采用JPG格式,以身份证号命名,数字化照片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正彩色。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
三、考核与录取
1.学校根据考生报名资料和学校学籍信息等资料,严格审核考生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并将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
2.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及实施细则,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专业人数、综合测评成绩等录取。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综平成绩计算方式为:(学生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5)*100/(该专业最高学分绩点+5)。
录取按综评成绩排序录取,若综评成绩相等,则按照学程学分绩点高者靠前,若再次相等则按综合测评成绩高者在前,若再相等则按照考生专业人数多者靠前。
3.拟录取名单在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信息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正式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招生专业及计划
序号 |
专业类代码 |
专业名称 |
计划数 |
所属学院 |
1 |
1010 |
康复治疗学 |
50 |
康复医学院 |
2 |
1010 |
眼视光学 |
50 |
眼科与视光医学院 |
3 |
1202 |
市场营销 |
50 |
管理学院 |
4 |
0502 |
英语 |
50 |
外国语学院 |
学校可根据报名情况,适度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
五、收费标准
收费严格执行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
六、学籍管理
1.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不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第二学士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2.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修读,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
3.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
4.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5.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七、报到
1.被学校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为了保障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体检统一安排在报到入学时。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八、招生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531-81650251
2.招生监督电话:0531-89628877
3.招生信息网:https://zhaosheng.sdutcm.edu.cn/
4.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655号(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邮编:250355。
九、附则
1.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2.本章程由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